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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如何避免继承中的坑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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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00: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继承开始和财产分割之前,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不分为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的,效。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法律知识的具体问题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也有业内领域专业的客服为您解答问题,为成功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开端!https://www.whdnlz.com/






【案情】



朱甲与朱乙继承法律纠纷案件一案,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明:朱某某(1934年12月29日出生200年10月10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一个协议,朱某某学生父母教育先于其去世)与李某某(1941年10月4日出生,2022年3月28日去世,生前未立遗或遗赠扶养义务协议,李某某作为父母应该先于其去世)是夫妻之间关系,生育两个女儿朱甲、儿子朱乙,没有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朱乙女是朱乙的女儿。



XX市XX区农林下路72号2号院701室(以下简称701室)原以朱某义登记,朱某去世后未办理继承手续。200年6月13日,朱军和朱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朱军以72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朱军。房屋过户后登记在朱艺女下。



2022年6月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某死于朱某之前,死后其701栋房屋的财产份额为朱某和朱某共同继承。遗产分割前,该遗产为朱、易、嘉共有财产。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房产是在朱佳同意的情况下以朱毅女士的义出售并转让的,因此朱佳与朱毅女士签订的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解除。据此,法院裁定朱毅和朱毅女701售房效。





朱佳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朱佳和朱毅共同继承701套房产,朱佳获得50%的房产所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继承法》第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XX市XX区农林下路72号院2号701室继承后,贾珠、朱毅各持有1u002F2份产权。判决后,朱毅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结论】



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朱毅、朱佳能否共同继承XX市XX区农林下路72号院2号701室。法院判决,李死后朱死前,XX市XX区农林下路72号院2号701室的财产份额依法归朱所有。未划分为继承人的财产。因此,该财产应是朱B、朱佳、朱B、朱佳共同的财产。



整个产业,从继承开始到产业分割。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物业出售并转让给朱某下,经朱某同意,朱某与朱某签订的购销合同效。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需出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



上述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可以以本案为认定事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仲裁会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规定。造成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件或者人民关于征收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的产权以朱毅义登记,上述民事判决认定,朱毅与朱毅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因涉案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房地产登记事项均已被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因此,该房屋在法律上应是朱乙、朱嘉的共有财产。



由于朱毅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朱佳、朱毅在去世前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订立了遗嘱或遗赠赡养费协议,因此朱佳、朱毅作为朱XXX、李XXX的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原判决,本案涉及的房屋分别为朱佳、朱乙财产权的12,合法合理,法院予以维持;朱乙主张本案涉及的房屋仍属于朱毅所有,是的。法院不会支持的。





以上就是深圳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在继承开始和财产分割之前,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不分为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的,效。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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