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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拆迁补偿】拆迁时,新生婴儿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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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在房屋征收时,很多当事人都想知道新出生的胎儿、婴儿是否能得到补偿不仅在数据方面表现良好,拆违律师咨询在市场份额上也是逐步拓进,让更多的人受益。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十八年,遇拆迁,找盛廷!010-60646818 盛廷律所拆迁律师咨询电话。只提供对的拆迁维权解决方案, 18年专注于为被拆迁人解决补偿问题。知名律师齐聚,每案必研讨。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所的黄埔军校,专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企业厂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依法维权案件。https://shengtinglaw.com








让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







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















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和贯彻。







由于我国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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