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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股东伪造公章为个人债务担保公司需要担责吗上海公司债务律师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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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4 02: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直到贷款发放后才要求补充,因此贷款不是基于对担保的信任而发放的。此外,如果为的股东或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商业纠纷的最新消息可以到我们平台网站了解一下,也可以咨询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http://www.lindehong.com/






而的股东在未提出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已在欠条上加盖印章,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看似超过了代表权,债权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正式审查的义务。因此,提单所涉及的股东未经许可而在担保人处加盖印章的,对不具有法律效力。



继东与河南恒兆业置业有限纠纷案再审[(2022)比较高人民法院沈终字第6050号]。股东伪造公章为其个人进行债务管理提供担保的发展需要担责吗



据比较高法院介绍,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18日,王洪涛先后向继东借款5168万元。在继东的一再催促下,王洪涛法还清欠款。和解后,王洪涛向继东出具借条,借条的担保人盖有恒兆业的印章。经河南省郑州市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诉讼回执加盖的恒兆业印章与恒兆业提供的印章并非同款。



2022年9月9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涛构成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洪涛使用两枚伪造印章为个人债务担保,包括本案中的借条。现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虽然涉案借条的收款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但继东和王洪涛均认可该日期并非借条的际出具日期,而是双方根据债务清偿日期会签形成的。



继东于2022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诉,一审法院于当月19日立案。继东在二审上诉中承认,王洪涛的印章是2022年12月19日的。2022年12月12日,王洪涛对恒兆业的持股比例由49%变更为19%;2022年12月19日,王洪涛不再持有恒兆业的股份。此外,原审判决认定,一审卷宗中有两份涉案借条,一份没有赵恒的印章,另一份有赵恒的印章。



本院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首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洪惠道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有限责任贷款本金162661、65元和利息。温州分行(截至2022年7月5日利息、罚款、复利各52744、27元,以本金162661、65元计算逾期利息,自2022年7月6日起至际执行日期,以本金162661、65元计算,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计算,直至际执行日期);



2、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企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没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利息。



4、四千五百十一元的诉讼费减半为二千二百六十五点五元,由被告人洪惠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合上述案件事,我们可以看出,继东并非基于对恒兆业提供的担保的信赖而向王洪涛提供该笔借款,而是在2022年11月,在王洪涛法偿还之前借款的情况下,要求王洪涛出具借条、王洪涛提供担保,且不排除继东只是在提起诉讼后,要求王洪涛在借条上加盖恒兆业的印章。



此外,涉案借条上加盖的恒兆业印章为王洪涛私人刻制,王洪涛已因伪造印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洪涛两次使用伪造的印章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包括本案争议的借条。根据继东的陈述,王洪涛在借据的担保人处加盖恒兆业印章后,继东很就对此案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为股东或者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王洪涛在借据上加盖印章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未出示股东会决议。该行为具有超越表示的外观,继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





因此,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提醒大家,原审判决认定继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相对人,王洪涛在借据的保证人身上加盖私自刻制的恒兆业印章并不当。因恒兆业盖章不存在过错,对继东的借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继东的再审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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